1992年,区编委发﹝1992﹞16号文批准建立区敬老院,为我局下属集体事业单位,人员控制数3人,其人员在市中区内调剂,经费在民政其它事业费中解决。1996年11月,区编委发﹝1992﹞25号文件批准区敬老院更名为区社区服务中心。1997年8月,区编委发﹝1997﹞27号文批准区社区服务中心更名为区社会福利院,并规定:“其原定机构性质、经费来源,人员编制不变。”十多年来,由于区里分配退伍军人、调入干部职工、农保局分流等原因,区社会福利院现在册人员已达16人之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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